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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赖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赖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鮜门镇。被告:赖某甲,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海丰县鮜门。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赖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两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载明“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户籍住址海丰县鮜门镇红泉村委会石排村*号”,另一份载明“陈某某,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城西新园居委安居*巷*号”,该两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系打印件,没经公安机关户籍地派出所证实,且原告提供的两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不能证实本案被告赖某甲与“陈某某”系同一人,被告赖某甲的住所地或居住地在本院管辖区内。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被告赖某甲,又名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住汕尾市城区新城路汕尾市城建规划局宿舍*梯*号。”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其提供的依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不能证明被告赖某甲的住所地或居住地在本院管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