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陈某某、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508-1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宁乡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陈某某的住所地在宁乡县,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虽提出陈某某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异议受���费70元,由被告湖南螺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