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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先诉罗某才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官仓镇,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中华路。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官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天庆审 判 员  袁 静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雨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