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国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朱繁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朱繁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384号原告国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文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玉华,女。委托代理人方丽娟,女。被告朱繁荣,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繁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