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强与玉书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玉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执加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身份证号码:1974。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男,汉族,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1512。被追加执行人陈伟梅,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医院宿舍,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嘉富园**栋***房。身份证号码:。针对申请执行人吴强追加陈伟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另行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8月1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赖雪梅、被追加执行人陈伟梅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强称,陈伟梅与玉书勤曾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玉书勤的借款纠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玉书勤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珠金法执字第277号,因玉书勤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陈伟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伟梅应对玉书勤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及《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追加陈伟梅为(2015)珠金法执字第2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既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追加执行人陈伟梅辩称,1、陈伟梅是珠海市三灶人民医院在编在职员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有固定的住所和交通工具,经济来源稳定,平时没有不良习惯,工资收入足够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女儿玉珊珊于2011年9月大学毕业,毕业后就职于珠海世锠金属有限公司,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平时没有不良习惯;3、玉书勤原为珠海市三灶人民医院在编在职内科医生,由于一直有赌博恶习,多次向他人借取大量资金,这些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同时,玉书勤经常以虚假的病假理由向原单位请假,后发展到无故矿工,其赌博行为在单位甚至珠海的卫生系统造成较坏的影响,2014年6月27日,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对玉书勤开除处分的决定。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一、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强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8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15)珠金法执字第2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5)珠金法执字第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同时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与被追加执行人陈伟梅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申请执行���玉书勤与被追加执行人陈伟梅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7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借款发生时间在2012年6月14日,即该笔借款发生在玉书勤与陈伟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请求追加陈伟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连带承担(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应履行的给付债务,依据充足,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伟梅为被执行人并连带清偿(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玉书勤应履行的给付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何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