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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树蕊与郭艳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蕊,郭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蕊,衡水燃料总公司营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付立强。被执行人郭艳春,河北省武强县孙庄村西北召什村。本院在执行王树蕊申请执行郭艳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现已自行和解,并已自行交接,申请人同意本院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衡桃西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