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炳煌与陈清海、蔡麦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汪炳煌,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苏志松、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海,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居住于晋江市。被告蔡麦治,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炳煌与被告陈清海、蔡麦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炳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