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万荣与王帮安、樊天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荣,王帮安,樊天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王万荣,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丙午,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帮安,男,约62岁,汉族,农民。被告樊天纯,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荣与被告王帮安、樊天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万荣承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