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8月5日,有关部门对福华路医疗中心宿舍4栋604由上诉人朱江经营的网吧进行查处。刘晓军作为福田街道办事处福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将当时查处过程的摄像内容制作成文字记录。刘晓军的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上诉人对被起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