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4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翟玉斌与刘连刚、张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斌,刘连刚,张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763号原告翟玉斌。被告刘连刚。被告张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18号。原告翟玉斌与被告刘连刚、张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云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