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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滦县中誉佳美思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沈宝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县中誉佳美思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沈宝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县中誉佳美思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燕山大街52-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宝利。委托代理人:王永进,工作单位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宝一,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滦县中誉佳美思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滦县中誉佳美思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丽代理审判员  李鑫代理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