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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胡兴忠与张弛、罗培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忠,张弛,罗培英,张孝明,曾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91号原告胡兴忠。委托代理人于明,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弛。被告罗培英。被告张孝明。被告曾姗(曾用名曾彩)。原告胡兴忠与被告张孝明、罗培英、张驰、曾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孝明、罗培英、张驰、曾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兴忠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8400元(其中利息按年利息23%计算,暂从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后段利息支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孝明、罗培英、张驰、曾姗均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3年5月,张驰因经营停车场需要经人介绍向胡兴忠借款。张驰、罗培英、张孝明共同向胡兴忠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因经营停车场和父母家人共同协商,用停车场租赁合同及父母家庭房产和财产作还款保证向胡兴忠借人民币40000元,借期至2013年6月27日止,到期如不能还款,家人共同承诺补偿胡兴忠1000元/天作违约金,且承担每月叁分利息,每逾期壹拾天利息加倍支付,直至还完为止。借款人张驰,共同借款人罗培英、张孝明,2013年5月28日”。出具借条后,胡兴忠给付了张驰现金40000元。2、前述借款到期后,张驰、罗培英、张孝明均未向胡兴忠偿还借款。3、张驰与曾姗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已于2015年7月9日离婚。张孝明、罗培英系张驰的父母。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张孝明、罗培英、张驰、曾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及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本院以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胡兴忠对张驰、罗培英、张孝明共同欠其借款4万的事实提供了三人共同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张驰、罗培英、张孝明系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曾姗与张驰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停车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现曾姗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前述借款应为张驰与曾姗的共同债务,应由曾姗共同偿还。胡兴忠要求四被告归还4万元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驰、罗培英、张孝明未按约定期间还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胡兴忠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按月息3分的标准计算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胡兴忠只要求按年利率23%(折算为月利率约为1.9)计算利息,该标准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四被告应当按年息23%的标准支付胡兴忠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驰、罗培英、张孝明、曾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兴忠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3%的标准从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张驰、罗培英、张孝明、曾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珂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