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慧婷要求宣告申春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慧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77号申请人唐慧婷,女,1999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唐祚达,男,1944年出生,系唐慧婷祖父。申请人唐慧婷要求宣告申春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慧婷诉称,被申请人申���华系申请人唐慧婷母亲。2006年3月,申春华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申春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申春华,女,1977年出生。被申请人申春华系申请人唐慧婷母亲,2006年3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此后,被申请人杳无音讯。申请人唐慧婷父亲唐连保于2003年8月6日因病去世,唐慧婷现由其祖父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申春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申春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春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申春华仍未有音讯,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申春华失踪的申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春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