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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郑东泉,王迪波,朱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986-2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阮加根,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郑东泉,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郑冠云。被执行人郑东泉,身份代码330622196706301919。被执行人王迪波,身份代码330622197001141913。被执行人朱惠康,身份代码33062219681111201X。上虞市华闰小额贷款��份有限公司与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郑东泉、王迪波、朱惠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滨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上虞市越立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正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王迪波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朱惠康所有的房产系农村住房暂无法处置,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