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牟建辉与姜蔚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建辉,姜蔚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牟建辉,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蔚滨,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牟建辉与被执行人姜蔚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建辉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533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