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酉鸣与丰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酉鸣,丰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严酉鸣,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丰玉春,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酉鸣与被执行人丰玉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2日委托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暂无回复。另查明,被执行人丰玉春目前下落不明,在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银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46424.80元未履行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619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斌华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正祥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