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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恢60杨兰霞与姚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霞,姚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杨兰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3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姚海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3)江油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海林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