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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朱弘、蔡芳芳等与朱神山、章文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弘,蔡芳芳,朱神山,章文静,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朱弘。原告:蔡芳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来清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被告:朱神山。被告:章文静。第三人: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斌斌。委托代理人:王燕。委托代理人:张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弘、蔡芳芳诉被告朱神山、章文静及第三人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弘、蔡芳芳撤回对被告朱神山、章文静及第三人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朱弘、蔡芳芳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