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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美英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高行终字第22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美英,女,1947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吴桂英,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男男,男。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美英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作出朝政房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决定对东至京津塘高速路规划线,南至朝阳区界,西至方庄东路,北至左安路(具体以规划批准范围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搬迁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张美英不服朝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项目已经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意见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等。本案项目建设目的是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已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均确定本案项目为朝阳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的回迁安置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且列入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故符合公共利益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根据本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朝阳区政府并获批准。朝阳区政府及征收办向社会公布了本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满30日,并在收到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征收办安排被征收人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工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根据被征收人协商意见的数量由多到少排列,最终通过公证机构现场监督的方式,摇号确定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公司作为本案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朝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案项目召开了区政府常务会议,对社会风险进行了评估,准备了专项资金及产权调换房源,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综上,朝阳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张美英要求撤销《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美英的诉讼请求。张美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滥用职权向征收办调取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朝阳区政府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朝阳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将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申请》;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11)2341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2规地字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京国土规预(2011)195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函(2012)437号《关于﹤关于确认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的请示﹥的批复》;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政批(2013)2号《关于同意将分钟寺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7、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13)2616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延期的批复》;8、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3规地字00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9、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延期的意见》;10、征收办京朝房征审(2013)34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的公告》、照片;11、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35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规划审批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2、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36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户籍分户、迁入等事项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37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38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变更权属登记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5、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40号《关于公开选择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照片;16、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42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照片;17、《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意见汇总表》;18、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51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情况及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照片;19、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书》;20、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57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结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照片;21、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源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2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4)117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通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4)118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通知》、照片;2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会议记录;2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政批(2013)17号《关于同意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107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108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照片;26、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关于北京市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情况说明》;2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8、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照片;29、《银行账户确认书》、《支付系统专用凭证》;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京朝房征审(2013)76号《关于同意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回迁房屋户型面积及配比的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3规复函字0167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设计方案的复函》、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迁房屋性质情况说明》及附件;3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页、照片;3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十八里店地区办事处《证明》。张美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张美英在该项目范围内有住宅房屋,与朝阳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张美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复字(2014)1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张美英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14)4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的通知》,证明本案所涉项目区域属于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应适用《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北京市人民政府计划是2014年完成前期手续未要求征收,朝阳区政府按每平方米2万元收取回迁房费严重侵害了张美英的合法权益;4、《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报请区政府对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请示》,证明朝阳区政府将集体土地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且未对本案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了《征补条例》的规定;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996)020号《关于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建设征地的批复》,证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界不明;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朝政房征字(2014)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证明本案项目确定的产权调换系数违反公平补偿原则。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朝阳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张美英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对张美英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2013规地字00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显示本案征收范围只涵盖部分饮马井地区,张美英提供的《北京市2014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也未明确该地区整治范围,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对张美英提供的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996)020号《关于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建设征地的批复》已同意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征用本案项目土地,故张美英提供的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征收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征收决定》违法,法院对张美英提供的证据4、5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张美英提供的证据6不属于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审查范围,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接纳。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向征收办调取了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朝阳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1996)020号《关于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建设征地的批复》、《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第8号常务会议纪要及评估公司资质证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核实,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并据此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亿信)拟在北京市朝阳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规划建设回迁安置房项目。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京国土规预(2011)195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意本案项目通过用地预审。2011年12月2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京发改(2011)2341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本案项目立项建设。2012年4月5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2012规地字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写明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012年11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京建函(2012)437号《关于﹤关于确认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是否符合征收条件的请示﹥的批复》,写明本案项目符合房屋征收条件。2012年12月12日,首开亿信向朝阳区政府提交《关于将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申请》,同时提交了上述文件。2013年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通过《关于朝阳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将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列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3年10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2013规地字00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写明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确定了征收范围,同时撤销2012规地字0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同意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延期的意见》,将京国土规预(2011)195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延期一年。2013年12月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京发改(2013)2616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延期的批复》,将京发改(2011)2341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2月20日。2013年2月8日,朝阳区政府作出朝政批(2013)2号《关于同意将分钟寺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的批复》,同意将本案项目确认为房屋征收项目。2013年5月3日,征收办发布了京朝房征审(2013)34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的公告》,告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年,本案项目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均于2013年5月3日收到该公告。2013年5月6日,征收办发布京朝房征审(2013)40号《关于公开选择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主要写明了评估机构确定程序、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估机构报名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该通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以及本案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告和张贴。2013年5月17日征收办发布京朝房征审(2013)42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安排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五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后,按照由多到少进行排序,选取前八家评估机构进行摇号,最终摇号产生五家评估机构。该通知以及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予以公告。2013年5月29日,征收办发布京朝房征审(2013)51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情况及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写明:由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征收办根据协商期间各评估机构获得被征收人协商意见的数量由多到少选取前八名,作为本次摇号的候选评估机构;最终征收办将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五家评估机构,并写明了摇号时间和地点。该通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以及本案项目范围内予以公告和张贴。2013年5月31日,在公证机构对摇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情况下,征收办组织了摇号。2013年5月31日,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3)57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摇号结果的通知》,内容为:经公开摇号,最终确定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机构承担本案项目的征收补偿评估工作。该通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公司所核发的资质证书记载,该五家评估公司的资质等级均为一级。2014年10月30日,征收办经入户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发布了京朝房征审(2014)117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通知》和京朝房征审(2014)118号《关于公布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通知》。2013年11月23日,朝阳区政府经研究,批复同意了征收办拟定的《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12月19日,征收办发布了京朝房征审(2013)107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和京朝房征审(2013)108号《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就本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截至2014年1月18日,事务中心共收到来自被征收人就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反馈意见740份;未收到各非住宅单位对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反馈意见。2014年10月16日,朝阳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对本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讨论,同意对本案项目进行征收的请示,对本案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10月30日,朝阳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就本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2013年9月11日,征收办作出京朝房征审(2013)76号《关于同意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回迁房屋户型面积及配比的函》,其中写明回迁安置房屋总套数、具体房屋面积及配比情况。2014年9月26日,首开亿信向事务中心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设立的账号为:×××的专用账户转帐人民币1000000000元,用于房屋征收补偿。2014年10月30日,朝阳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京津塘高速路规划线,南至朝阳区界,西至方庄东路,北至左安路(具体以规划批准范围为准)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朝阳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了该决定,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另查,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29日作出《关于北京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建设征地的批复》,同意该公司征用朝阳区、丰台区粮田地83.915公顷建设“方庄东居住区西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朝阳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征补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项目已经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批准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规划意见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意见等,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项目建设目的是改善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已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均确定本案项目为朝阳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的回迁安置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且列入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公共利益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朝阳区政府征收办根据本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朝阳区政府并获批准。朝阳区政府及征收办向社会公布了本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满30日,并在收到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征收办安排被征收人参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工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根据被征收人协商意见的数量由多到少排列,最终通过公证机构现场监督的方式,摇号确定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五家评估公司作为本案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征补条例》和《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朝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案项目召开了区政府常务会议,对社会风险进行了评估,准备了专项资金及产权调换房源,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据此,朝阳区政府按照《征补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张美英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美英提出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为查清本案事实,以及关注到本案涉及的公共利益等因素,依职权调取本案有关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张美英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证据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美英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美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美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华峰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薛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