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负责人高定海。本院在执行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亿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无工商控制信息,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