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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与戴亚银、柳刚辉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949号原告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亚银、柳刚辉、葛光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另案已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戴亚银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弥勒二苑16幢101室的房产,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首轮抵押优先债权,故本案只退回案件受理费4300元;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柳刚辉名下浙B×××××和登记在被执行人葛光齐名下浙B×××××汽车各一辆,但均未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戴亚银、柳刚辉、葛光齐均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戴亚银、柳刚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典当有限公司案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葛光齐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还应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296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9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