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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78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清市。2010年4月5日和2012年9月6日因吸毒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16日和2012年9月21日因吸毒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但因其患有××综合征及肺部感染,福清市看守所建议暂不予收押,同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洪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紫金城KTV开设666号包厢,由洪某及吸毒人员庄某甲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庄某甲、王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林某、徐某、陈某甲、庄某乙、郭某、陈某乙等人共同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凌晨,被告人洪某及吸毒人员庄某甲等人在上述包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时从现场缴获氯胺酮8.93克。经福建警察学院毒品理化检验,从上述查扣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洪某及吸毒人员庄某甲、王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林某、徐某、陈某甲、庄某乙、郭某、陈某乙的尿液均呈氯胺酮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辩称,包厢不是其开的,是其表弟的义哥提供的;毒品也不是其提供的,是其表弟庄某甲交给其的;去包厢的人是其叫的,其也有参与吸食毒品。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洪某在自己的村中为其女儿出生满月宴请亲友。席间,被告人洪某对大家说,等下喝完到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继续玩。后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号包厢内,被告人洪某及吸毒人员庄某甲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庄某甲、王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林某、徐某、陈某甲、庄某乙、郭某、陈某乙等十一人共同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凌晨,被告人洪某及吸毒人员庄某甲等人在上述包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从现场扣押到氯胺酮8.93克。经福建警察学院毒品理化检验,从上述查扣的毒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洪某及吸毒人员庄某甲、王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林某、徐某、陈某甲、庄某乙、郭某、陈某乙的尿液均呈氯胺酮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18时许,其到邻居洪某家中喝他女儿的满月酒。期间,洪某到酒桌上说,等下喝完到音西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继续玩,大家都答应了。当晚20时许,其回到自己家中休息了一会儿。22时许,其和徐某、庄某乙及一个不认识的客人一起开车到KTV666包厢内。其到包厢时,里面已经有十来个人了,其中包括洪某、庄某甲、张某甲及张某甲的女朋友。喝了一会儿就,其看到洪某和庄某甲各拿出一包“K粉”倒在桌上,用吸管吸起来,其好奇也吸了几口,接着继续唱歌。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其想应该是洪某开的,因为是他邀请其去那里玩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陈某甲、徐某、张某乙、周某、庄某甲、庄某乙、陈某丙,当时都在包厢内。2、证人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其被表哥洪某叫去福清市音西街道霞盛村广场喝他女儿的满月酒,酒席结束后他又叫其和参加酒席的人都去瑞鑫酒店紫金城666包厢玩。大约20时,其到了包厢,发现里面只有表哥的几个山西朋友,于是就离开去接送老婆。稍晚一点,其再回到666包厢时发现表哥洪某和徐某、王某、庄某乙、张某乙等人都已经喝了酒,其坐下也开始喝酒。不久,其就看见洪某从身上拿出了一小袋透明袋包装的毒品“K粉”,然后将里面的粉末倒在包厢桌面上,用一根吸管对着鼻子吸食,他吸完后还把吸管递给边上的人继续吸食。因为其有吸食过“K粉”,于是拿出之前朋友给的“K粉”也倒在桌面上,拿桌面上多余的吸管对着鼻孔吸食,边上的人也都过来轮流吸食。不久之后,民警冲进包厢把其全部抓住,其身上的两小袋“K粉”也被搜出来扣押了。666包厢是洪某提供的,也是他叫其和徐某等人一起过去玩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蒋某、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林某、陈某甲、徐某、张某乙、周某、庄某乙、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20时许,其和女朋友沈某喝完洪某女儿的满月酒准备离开。临走时,洪某要二人去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继续玩,洪某跟其他客人也是这样说的。于是,二人与其他客人一起到666包厢,喝了一会儿酒后,洪某从上身口袋掏出一小袋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K粉”,把“K粉”倒在桌子上后洪某先用吸管吸食,接着分给其周围的朋友,其与沈某也有吸食。随后,一个染黄头发的高瘦男子也从身上拿出袋装的“K粉”倒在桌上给包厢内想吸食毒品的人吸食。这样一直玩到凌晨1时,民警将其全部控制住。现场搜查时,从之前提供毒品的黄头发的高瘦男子身上和衣服内搜出了两包“K粉”。当晚是洪某叫其和沈某喝满月酒,然后又叫二人去666包厢,这个包厢应该是洪某开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王某、郭某、陈某乙、陈某甲、徐某、张某乙、周某、庄某乙、庄某甲、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4、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与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林某、陈某甲、徐某、张某乙、庄某甲、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其喝完洪某女儿的满月酒后被洪某叫到瑞鑫酒店紫金城666包厢继续玩。在包厢内,洪某及一名黄头发的男子有提供“K粉”给大家吸食。瑞鑫酒店紫金城666包厢应该是洪某开的,因为是他叫其到包厢内玩的,包厢内的人大部分也是去喝洪某女儿的满月酒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蒋某、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林某、陈某甲、徐某、周某、庄某乙、庄某甲、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6、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18时许,其跟徐某去参加他的朋友小孩的满月酒。他的这个朋友是个胖子,头发有点卷,其有见过几次,但不知道名字。当晚20时许,其离开卷毛胖子的家,回到自己家中。22时许,徐某打电话给其,说办满月酒的人请今晚来喝酒的客人到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玩,其就到包厢里喝酒。不一会,卷毛胖子与一个黄发男子就拿出“K粉”给在包厢内的客人吸食。凌晨1时,民警就进来,让大家停下,并从黄发男子的衣服内搜出了“K粉”。紫金城KTV666包厢应该是卷毛胖子开的,包厢内大部分都是来喝他喜酒的,徐某也告诉其是卷毛胖子请大家到666包厢接着玩。经照片辨认,辨认出卷毛胖子就是被告人洪某,黄发男子就是庄某甲,当时在包厢内的还有沈某、蒋某、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陈某甲、徐某、张某乙、周某、庄某乙、陈某丙。7、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20时许,其喝完满月酒后,洪某让其一起到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继续玩,同时也邀请喝完喜酒的其他人一起去包厢。当晚23时许,其也到包厢内玩,进去时其看到桌面上有很多白色粉末撒在桌上,还有一两根吸管摆放在那边。洪某见到其,就让其也吸食一点,其就去拿吸管吸食桌面上的K粉。玩到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到现场将其抓获。该包厢应该是洪某订的。其不知道毒品是何人提供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王某、张某甲、郭某、林某、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乙、周某、庄某甲、庄某乙、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上,洪某在音西霞盛村办小孩的满月酒,有请其参加。吃完酒席20时许,洪某在家门口送客人时,热情地对着大家大声说:“等下一起到瑞鑫酒店KTV666包厢去继续玩”,当时现场很多客人都说好。其就跟着其他客人一起到包厢,进包厢后看到陆陆续续来了很多人。21时许,洪某也到达666包厢,大家喝了一会儿酒后,其看见洪某从身上拿出一包K粉倒在桌面上,之后他用吸管吸食,并叫包厢内的其他人员参与吸食,接着就有很多人员也参与吸食K粉。当时其因为好奇也去吸食了几口,随后大家继续在包厢内喝酒唱歌。直到凌晨1时许,公安干警到现场检查。KTV包厢就是洪某提供的,也是他叫大家过去玩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王某、徐某当时在包厢内。9、证人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上,其参加洪某女儿的满月酒。席间,洪某过来让其与周围的几个朋友在酒席结束后到瑞鑫玩。酒席结束后,其坐朋友的车回家去了。之后,其接到洪某电话让其到瑞鑫666包厢玩。于是,其就过去了,到了之后,其坐下唱歌、喝酒,洪某拿出一包K粉倒在桌面上给大家吸食,其也有一起吸食。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王某、张某甲、郭某、林某、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乙、周某、庄某甲、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10、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18时许,其参加洪某女儿的满月酒。20时许,其离开到歌友会喝酒。22时许,其接到洪某的电话说喝满月酒的一些朋友都在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玩,让其也过去。大约23时许,其与陈某乙一起到紫金城KTV666包厢,包厢内有十来个人。其看到桌面上有两堆K粉洒在桌面上,其中一堆放在洪某面前。其听到洪某说桌面上有K粉,有吸食自己动手。其与陈某乙就自己动手吸食K粉,然后坐在沙发上休息。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陈某乙、陈某甲、张某乙,当时在包厢内。1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其接到郭某的电话,要去到歌友会KTV包厢喝酒。之后,其跟郭某到瑞鑫紫金城KTV666包厢玩,二人看到包厢桌面有“K粉”及吸管,有的人正在吸毒,其就也吸了几口。其不知道该包厢是何人开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甲、徐某、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1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4日晚,其与周某等人一起去参加洪某女儿的满月酒。当晚20时许酒席结束后,洪某说已经在瑞鑫紫金城订好包厢,让其与周某一起过去玩。洪某还叫了旁边的客人一起过去包厢喝酒。于是,其与周某就一起到包厢内玩。其与周某发现包厢内的其他人都不认识,在洪某来了之后没多久就借故离开了。次日0时许,洪某打电话叫其与周某回包厢玩,二人就回到包厢,刚坐下没多久,公安民警就到现场了。其没有在包厢内看到有人吸毒。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陈某甲、周某、庄某甲,当时在包厢内。13、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与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其没有吸毒。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洪某及沈某、蒋某、陈某乙、林某、陈某甲、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14、证人蒋某(包厢公主)的证言及辨认笔,证明2015年2月4日晚其在瑞鑫酒店内紫金城KTV内上班。20时许,公司安排其到666包厢服务。其到包厢时,666包厢内就有约十个客人,他们进进出出,其为他们点歌、做卫生等服务。直到凌晨,公安民警到包厢检查。其没有看到有人吸毒,不知道谁开的包厢。经照片辨认,辨认出陈某甲、庄某甲、庄某乙、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15、被告人洪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2月4日晚,其女儿满月酒结束后,外号“阿平”的男子找到其,要其去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继续庆祝,其听后就跟王某、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丙等客人说了这个事,还跟他们说自己一会儿也会到这个包厢去玩,然后客人就陆续往瑞鑫酒店方向走去。大约21时,其赶到666包厢时,发现“阿平”等人都到差不多了,而且玩得很开心。当其坐到包厢沙发上时,其发现前方桌面上有人倒上毒品“K粉”以及几根塑料吸管。其控制不住自己就拿起吸管开始往鼻孔里面吸食,周围的人也陆续吸,不知道过了多久,民警就冲进来将大家抓获了。包厢是“阿平”开的,他在警察来之前就离开了,其不知道有没有人买单,不知道毒品是何人提供的。其和“阿平”是普通朋友,其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是他叫其去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玩的。经照片辨认,辨认出沈某、王某、张某甲、郭某、徐某、陈某甲、张某乙、周某、庄某甲、庄某乙、陈某丙,当时在包厢内。1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洪某对福清市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进行了辨认。1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2月5日,公安人员扣押到到吸管2根;从庄某甲处扣押到疑似K粉白色粉末2袋,毛重分别为1.16克、9.67克。18、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检材均为0.03克。19、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氯胺酮8.87克已上缴。20、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人员现场对尿液进行检测,被告人洪某呈氯胺酮、甲基双氧安非他明阳性;王某、林某、徐某、庄某甲呈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张某甲、陈某乙、郭某、沈某、庄某乙、张某乙、陈某甲尿检呈氯胺酮阳性。2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吸毒人员林某、陈某甲、沈某、张某乙、陈某乙、庄某乙、庄某甲、郭某、张某甲、王某及被告人洪某均因本案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2、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洪某于2010年4月5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16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6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9月21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3、福清市看守所病情通报、通用门诊病历,证明被告人洪某患有××综合征、低蛋白血症、高血脂症、尿路感染、高尿酸血(症)。出现双下肢高度水准,长期服用激素,病情危重。24、抓获经过证明,证明2015年2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瑞鑫酒店紫金城KTV666包厢内抓获被告人洪某及庄某甲、王某、张某甲、郭某、陈某乙、林某、陈某甲、徐某、张某乙、庄某乙、沈某等人。2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洪某的上述身份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上述证据系依法取得,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关于被告人洪某提出“包厢不是其开的,是其表弟的义哥提供的;毒品也不是其提供的,是其表弟庄某甲交给其的”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在宴请亲友席间,召集大家到酒店包厢继续玩。后在包厢内,被告人洪某和庄某甲提供毒品,容留吸毒人员庄某甲、王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林某、徐某、陈某甲、庄某乙、郭某、陈某乙等十一人共同吸食氯胺酮的事实,有证人庄某甲、王某、张某甲、沈某、张某乙、林某、陈某甲、庄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洪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洪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向本院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召集亲友到酒店包厢内,并提供毒品供其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能当庭表示认罪,并预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林小华人民陪审员林娜人民陪审员刘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云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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