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元诉被告丁志君、郑龙、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280号原告李忠元,男,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渭河东街。监护人李忠斌,男,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渭河东街。被告丁志君,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佛堂村。被告郑龙,男,住沈阳市苏家屯桂花街***号3-3-2。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原告李忠元诉被告丁志君、郑龙、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