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47号原告:江某,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某,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