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韦荣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韦荣禄,韦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李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金密,个体户。被告韦荣禄,无业。第三人韦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桂泉,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韦荣禄,第三人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6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宝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不追究被告韦荣禄及第三人韦某某的事故责任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追究被告韦荣禄及第三人韦某某的事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杨宝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荣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