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文,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已与被告蔡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