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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军良与陈军良、赵燕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军良,赵燕清,何永梁,屠琪瑛,阮仲陆,汤婉君,浙江富东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599-1号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海。委托代理人:朱文君。被告:陈军良。被告:赵燕清。被告:何永梁。被告:屠琪瑛。被告:阮仲陆。被告:汤婉君。被告:浙江富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仲陆。被告: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梁。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良、赵燕清、何永梁、屠琪瑛、阮仲陆、汤婉君、浙江富东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八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汇金小��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良、赵燕清、何永梁、屠琪瑛、阮仲陆、汤婉君、浙江富东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