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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农民。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友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