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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赖明成与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成,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赖明成,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谢良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明成与被告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明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明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明成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