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2327-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汤小丹与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霞、陈颖琴、何思雅、王立峰、张红梅、郭素贞、杨溶辉、汤小丹、熊继江、柳四姣、刘宁、胡丹、方泳良、谢晓燕、黄砚秋、冯哲卡共,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327-235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霞、陈颖琴、何思雅、王立峰、张红梅、郭素贞、杨溶辉、汤小丹、熊继江、柳四姣、刘宁、胡丹、方泳良、谢晓燕、黄砚秋、冯哲卡共16人。被执行人: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晚华。申请执行人黄玉霞等16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73号等26件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截至2015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广州市私享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共向黄玉霞等16名申请执行人支付9283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公司股权及公司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1505.68元,且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查看,但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股权及公司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并已执行得部份款项且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系列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327-23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