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4号被告人许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住曲江区马坝镇。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及强制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正于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亿华商贸城附近向一陌生男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氯胺酮11小包,部分用于吸食。同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许正在马坝大道中昇桦时代酒店门口一辆车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2包毒品氯胺酮给朱先佑和邱广楠;当日22时许,被告人许正在马坝桃园西路与建设南路交界路口准备贩卖200元毒品氯胺酮给邱广楠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许正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两小包。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状物净重2.1克,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通话记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邱某楠、朱某佑的证言,被告人许正的供述与辩解,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韶公(司)鉴(化)字(2015)142号理化检验报告见,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其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已减去此前被羁押的十五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纾 妃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