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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余克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谢红丽,行长。被执行人余克刚,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余克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简阳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余克刚的汽车。现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克刚的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都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