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景萍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景萍。被执行人XX。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景萍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萍与被执行人XX于2015年8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于2015年8月2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景萍借款本金4000元。现被执行人XX已向申请执行人景萍支付了4000元。且申请执行人景萍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米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