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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路玉君与司建设、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君,司建设,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4-2号原告:路玉君,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司建设,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玉君诉被告司建设、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玉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玉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路玉君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