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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得云与龚远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云,龚远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李得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龚远举,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李得云与被告龚远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得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元,由李得云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