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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保等92人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保,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云,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建科,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树勋,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培常,男,汉族。以上五人是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等92人起诉嵩明县教育局行政诉讼一案的诉讼代表人。上诉人陈保、赵云、杨建科、李树勋、李培常等92人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5)嵩立行诉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所提诉求涉及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杨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