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翔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中翔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台区民主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2258638-5。法定代表人楚永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瞿佳,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汉中翔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太白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8368771-7。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西环路民航站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4862312-8。法定代表人郭辉,执行董事。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汉台信用联社)与汉中钦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钦鸿公司)、汉中翔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钦鸿公司、翔龙大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台信用联社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钦鸿公司、翔龙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钦鸿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汉台信用联社偿还借款3000000元、支付利息675675元、支付罚息15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03元、案件执行费32582元,责令被执行人翔龙大酒店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3885360元直接交纳至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台信用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本院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钦鸿公司、翔龙大酒店的存款或收入共计3885360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