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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羽与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刘羽,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蔡庄村。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新红,任董事长。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北路6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羽诉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苏 珂人民陪审员  吴国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宗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