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丝芙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丝芙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410号原告丝芙兰,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布洛涅-比扬古,爱德华维依昂大街65号。法定代表人克莱尔·康伯特·莫诺,知识产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华,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鹏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书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干部。原告丝芙兰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2012销00239《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丝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丝芙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人民陪审员 黄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