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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缪鑫与储士群、范金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鑫,储士群,范金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缪鑫,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士群,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被告:范金洋,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缪鑫与被告储士群、范金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范金洋下落下明,原告缪鑫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缪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