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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陆晓明、张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燕,陆晓明,张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795号原告王小燕。被告陆晓明。被告张凯杰。原告王小燕诉被告陆晓明、张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燕诉称,被告陆晓明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到2015年7月11日前归还,由被告张凯杰作保证担保,但被告陆晓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分文未还,被告张凯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陆晓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支付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凯杰对被告陆晓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陆晓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小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