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78号原告:水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某,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0日,原告水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水某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