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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回族民,西安航空技术学院学生,住该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物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王莽乡郑家坡村村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号。张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杨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