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与被告王五申、陈齐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王五申,陈齐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2903号原告贾云勤,女,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喜永,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原告王博岩,男,2013年7月15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王喜永,系王博岩父亲。被告王五申,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齐正,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与被告王五申、陈齐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负担。审?判?员?付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