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树佺、温秀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树佺,温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柘荣县。法定代表人林旺梅,局长。被执行人江树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温秀花,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树佺、温秀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6696元,并支付执行费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柘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