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文辉与厦门榕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58号原告杨文辉,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廖首炊、廖首礼,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榕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仁安巷35号3楼。法定代表人虞乐评,总经理。原告杨文辉与被告厦门榕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