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郊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马某某,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4月5日登记结婚,被告2007年9月与原告口角后离家出走,一直没有音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家庭财产分割。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时,原告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调查重点主要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否准予?现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所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能够认定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准予。庭审中,原告出示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1986年4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出示证明信一份,证明被告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且与原告陈述亦相一致,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被告下落不明超过两年。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现状看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当庭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因此,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对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核查,故对财产本案不一并处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程度,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应准予。故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刘晓楠审判员 :安继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智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