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童吉鹏与王德祥、倪兰梅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吉鹏,王德祥,倪兰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童吉鹏。委托代理人:孙福生,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祥。被告:倪兰梅。本院受理原告童吉鹏与被告王德祥、倪兰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德祥、倪兰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的现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清市,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德祥、倪兰梅的现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清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德祥、倪兰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