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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施士昌与杨冬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士昌,杨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施士昌,男,1969年4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9********,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惠和镇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辉,男,1976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6********,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连兴港村**组**号,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士昌与被告杨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杨冬辉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828弄71号101室,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杨冬辉已在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828弄71号101室居住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裁定如下:被告杨冬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婕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