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雨露商贸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雨露商贸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26-1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雨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二马路路南映山公寓4单元3楼北户。法定代表人姜彪,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马莲渠乡大十号村。法定代表人许丽芳,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宏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四子王旗项目部的货款(收入)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